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世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乾益包装材料厂与被告郑世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2159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一、郑世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乾益包装材料厂支付款项13640.82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9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乾益包装材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郑世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180.28元 (佛山市南海区乾益包装材料厂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乾益包装材料厂负担50元,由郑世彬负担130.2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海区乾益包装材料厂已预交的130.2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 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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