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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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0781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康得球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渭耀机械厂、黎华渭、黎华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19-09-30

广            

      

黎华柏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高明康得球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渭耀机械厂、黎华渭、黎华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078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一、佛山市南海区渭耀机械厂、黎华渭、黎华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高明康得球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70065.6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9年5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二、驳回佛山市高明康得球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佛山市南海区渭耀机械厂、黎华渭、黎华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14407.42元 (佛山市高明康得球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高明康得球铁有限公司负担3906.76元,由佛山市南海区渭耀机械厂、黎华渭、黎华柏负担10500.6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高明康得球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0500.6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 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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