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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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9165号原告张映玉与被告邵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9-3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邵沾:

本院受理张映玉与被告邵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9165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邵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映玉支付货款103022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计付利息予张映玉;二、驳回张映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2515.14元(张映玉已预交),由张映玉负担154.70元,邵沾负担2360.44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张映玉已预交的2360.4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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