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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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5960号原告韩俭宗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半球新光源电器厂、傅阔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9-3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山市小榄镇半球新光源电器厂、傅阔海:

原告韩俭宗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半球新光源电器厂(住所中山市小榄镇西区创建路1号,注册号442000000438012,投资人:傅阔海)、傅阔海(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榭开发区孚竹村5组2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41024203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596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中山市小榄镇半球新光源电器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1451.57元及以21451.57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韩俭宗。二、傅阔海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以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336.3元(韩俭宗已预交) ,由中山市小榄镇半球新光源电器厂、傅阔海负担,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于韩俭宗预交的受理费336.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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