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英、杨金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光成与被告黄英、杨金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470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杨金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胡光成支付货款180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9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予胡光成;二、驳回胡光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胡光成已预交),由杨金柱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胡光成多预交的12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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