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瑞芳: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9268号案原告潘啟恩诉被告黄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92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啟恩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潘啟恩负担。原告已预交的52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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