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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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久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振鑫磨具厂、叶茂勇、刘文龙、李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605民初19644号]

区人民法院2019-09-2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润国: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久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振鑫磨具厂、叶茂勇、刘文龙、李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605民初19644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万元、违约金10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啟荣、潘绍源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2月30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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