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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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肖红与被告邓梓锋、邓桂添、佛山市车相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605民初15618号]

区人民法院2019-09-2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车相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叶肖红与被告邓梓锋、邓桂添、佛山市车相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605民初1561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车相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签订的《购车合同》;2.三被告偿还原告购车款148000元;3.被告邓桂添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1500元;4.被告邓梓锋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利息共9000元予原告,并从2019年7月1日起按每月3000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被告邓桂添向原告支付以1595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6.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啟荣、潘绍源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2月30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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