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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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0129号案原告杜新楚诉被告江健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9-29

广

      

江健豪: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0129号案原告杜新楚诉被告江健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0129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江健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新楚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自20193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2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给原告;二、被告江健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新楚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自20195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6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给原告;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收取3900元(原告已预交3900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当负担的受理费39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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