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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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第4849号案原告周建明诉被告王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9-29

                 广 区 人

      

王小洪: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第4849号案原告周建明诉被告王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第4849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王小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30000元,并支付以53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周建明。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为12552元,财产保全费4896元,合计174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小洪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受理费1744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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