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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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0797号案原告李家进诉被告李世华、陈艳明、李凯莹、李勇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9-2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李世华、陈艳明、李凯莹、李勇锟: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0797号案原告李家进诉被告李世华、陈艳明、李凯莹、李勇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0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世华与李凯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家进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付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李家进;二、被告李世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家进归还借款本金337000元,并以337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李家进;三、被告陈艳明对被告李世华上述第二项判项中借款本金3000元及相关利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家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李世华、陈艳明、李凯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3.38元(原告已预交7133.38元),由原告负担344.08元、被告李世华、陈艳明、李凯莹按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连带负担6789.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由原告负担的受理费6789.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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