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律宣: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9588号案原告陈耿彬诉被告陈律宣、黄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9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律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耿彬归还借款本金2412500元,并以尚欠的本金2412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付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陈耿彬;二、驳回原告陈耿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陈律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00元(原告已预交33600元),由原告负担9403元、被告陈律宣负担24197元,被告陈律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由原告负担的受理费2419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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