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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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3868号原告黎惠玲诉被告黄家颖、赵崇荣、冼文杰、张炜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9-2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家颖、赵崇荣、张炜银: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3868号原告黎惠玲诉被告黄家颖、赵崇荣、冼文杰、张炜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3868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黄家颖、赵崇荣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46200元(利息按月利率1.925%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1日为46200元,本息暂合计346200元);2.被告冼杰享有的四会市骏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弹个车平台及收益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李昭迎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春前、彭惠烨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2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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