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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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8081号案原告叶志坚诉被告吕慧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9-29

广

   

吕慧珊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8081案原告叶志坚诉被告吕慧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8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慧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志坚归还借款本金27000元,并应以27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叶志坚,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叶志坚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志坚负担168元,被告吕慧珊负担53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叶志坚,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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