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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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776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再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宝业商贸有限公司、邢燕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9-2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滕州市宝业商贸有限公司、邢燕声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再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宝业商贸有限公司、邢燕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77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滕州市宝业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50000元及以该货款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逾期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再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二、被告邢燕声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再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6633.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3.51元,两被告连带负担6550元,两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6550元在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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