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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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7430号原告付标强诉被告张炜银、封剑妍、张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9-2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炜银、封剑妍、张泽明: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7430号原告付标强诉被告张炜银、封剑妍、张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7430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张炜银、封剑妍偿还本金300000元及从2018年12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925%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25日的利息为45230元;2.被告张泽明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本金150000元及从2018年12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925%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25日的利息为2261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李昭迎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春前、彭惠烨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2月16日下午15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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