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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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1642号原告佛山晟昊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加多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9-2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加多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21642号原告佛山晟昊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加多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2164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4956.91元,并支付利息(以94956.91元为本金,自起诉日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邱文华、人民陪审员卢斯念及李惠娟组成,由邱文华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6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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