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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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7379号原告班小琼与被告谢志坚、区伟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区人民法院2019-09-2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区伟杰: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班小琼与被告谢志坚、区伟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7379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谢志坚、区伟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定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予班小琼;二、谢志坚、区伟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万元予班小琼;三、驳回班小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340元,财产保全费收取1280元,共计4620元(班小琼已预交),由班小琼负担800元,谢志坚、区伟杰负担382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班小琼,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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