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余其光: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2231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佳迅钢材经营部诉被告余其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2231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61277元及利息(利息以61277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招伟妍、人民陪审员陈艳及黄妃玲组成,由招伟妍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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