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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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231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佳迅钢材经营部诉被告余其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9-2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余其光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2231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佳迅钢材经营部诉被告余其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2231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61277元及利息(利息以61277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招伟妍、人民陪审员陈艳及黄妃玲组成,由招伟妍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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