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小明: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6302号案原告陈昌炎诉被告周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6302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对原告陈昌炎诉被告周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6302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文书第1页第三行“44051119691106072X”,更正为“44051119691106073X”。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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