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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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9790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周官科、刘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9-1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周官科、刘柏香

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周官科、刘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979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官科、刘柏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尚欠的第五期借款本金70863元及该借款本金从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二、被告周官科、刘柏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尚欠的第六期借款本金283452元及该借款本金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三、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37.52元(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4.52元,被告周官科、刘柏香共同负担7133元。两被告共同负担的7133元受理费,应与上述第一、二项同期迳付还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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