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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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第8006号案原告吴秉钊、黄彩杏、吴婉云诉被告梁介成、黄俊群、佛山市高明区益群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严雪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9-19

              广 区人

      

佛山市高明区益群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严雪容: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第8006号案原告吴秉钊、黄彩杏、吴婉云诉被告梁介成、黄俊群、佛山市高明区益群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严雪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第8006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梁介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920000元予原告吴秉钊、黄彩杏、吴婉云;二、被告梁介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止至2017年1月21日的利息1149906.84元,并支付以1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以4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均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吴秉钊、黄彩杏、吴婉云;三、驳回原告吴秉钊、黄彩杏、吴婉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7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673.6元(原告已预交),由三原告负担5385.6元,被告梁介成负担39288元并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本院将强制执行。对吴秉钊多预交的诉讼费39288元,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吴秉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鉴定费12500元(黄俊群已预交),由三原告承担,三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俊群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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