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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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8212号原告肇庆市大和铝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颐庭轩门业有限公司、汪吉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9-1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颐庭轩门业有限公司、汪吉奎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8212号原告肇庆市大和铝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颐庭轩门业有限公司、汪吉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1821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117225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要求计算到清偿之日);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郭俊、人民陪审员麦惠贞及曾国鸿组成,由郭俊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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