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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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0076号原告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瑞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9-1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瑞健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20076号原告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瑞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20076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200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40880.32元,并从逾期之日起,以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7日为411316.9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郭俊、人民陪审员麦惠贞及曾国鸿组成,由郭俊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9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2019)粤0605民初2007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瑞健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2197.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恒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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