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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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淑贤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启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潘启珠、冯仕元、佛山市南海区三渝贸易有限公司、新兴诚隆建材有限公司、阳山景润陶瓷色料实业有限公司、高笑英、梁惠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8-1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新兴诚隆建材有限公司、高笑英、梁惠仪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贤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启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潘启珠、冯仕元、佛山市南海区三渝贸易有限公司、新兴诚隆建材有限公司、阳山景润陶瓷色料实业有限公司、高笑英、梁惠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2529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启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潘启珠、冯仕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1132060元及截止至2019年5月16日的借款利息8184585.52元,合计19316645.52元予原告李淑贤;并从2019年5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继续按月利率1.5%计付该11132060元借款本金的借款利息损失予原告李淑贤(如此期间被告有部分还款,则依约定先扣减本金,利息相应分段继续计算)。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三渝贸易有限公司、新兴诚隆建材有限公司、阳山景润陶瓷色料实业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梁惠仪对被告冯仕元的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淑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12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127.3元(原告李淑贤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启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潘启珠、冯仕元、佛山市南海区三渝贸易有限公司、新兴诚隆建材有限公司、阳山景润陶瓷色料实业有限公司、梁惠仪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李淑贤已预交的138127.3元诉讼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李淑贤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李淑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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