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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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5915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梁志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8-1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梁志坚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5915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梁志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1591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8070.40元(暂计至2019430日,并请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滞纳金5866.05元(按每日欠缴费用的1‰计算,暂计至2019430日,并请求依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以上两项合计共13936.45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招伟妍、人民陪审员黄恒光及黄国全组成,由招伟妍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11189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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