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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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3180号原告佛山市星朗柏锐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鹏宸家具有限公司、黄苏明、邓利强、杨礼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8-0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鹏宸家具有限公司、黄苏明、邓利强: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3180号原告佛山市星朗柏锐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鹏宸家具有限公司、黄苏明、邓利强、杨礼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13180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131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佛山市鹏宸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33751.4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日止;2.被告黄苏明、邓利强、杨礼平对被告佛山市鹏宸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郭俊、人民陪审员唐卓辉及钟伟组成,由郭俊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1112900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号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2019)粤0605民初13180号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鹏宸家具有限公司、黄苏明、邓利强、杨礼平的银行存款13375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88.76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星朗柏锐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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