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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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20959号原告邓世敏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小塘弼隆木材加工厂、梁国威、董秋红、梁家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状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8-13

                    广 区 人

      

佛山市南海区小塘弼隆木材加工厂、董秋红、梁家业: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0959号原告邓世敏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小塘弼隆木材加工厂、梁国威、董秋红、梁家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0959号案的民事上诉状,原审被告陈可变更上诉请求为:“1.撤销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209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部分判项,改判为“上诉人归还借款本金1648178.47元及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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