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屹毅: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3123号案原告梁顺贞诉被告陈屹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3123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梁顺贞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5.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2195.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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