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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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4086号原告佛山市金东衡五金筛网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银美门窗有限公司、全宏增、全匡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7-1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银美门窗有限公司、全宏增、全匡义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4086原告佛山市金东衡五金筛网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银美门窗有限公司、全宏增、全匡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1408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银美门窗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651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111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截至2019612,利息暂计为1196.77元(以上合计66356.77元);2. 被告全宏增、全匡义对被告佛山市银美门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华文、人民陪审员黄顺平及唐汉冰组成,由黄华文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1021930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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