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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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1062号原告赵平、郝小燕诉被告长沙亚银美门窗有限公司、佛山市银美门窗有限公司、全宏增、全匡义、刘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7-1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长沙亚银美门窗有限公司、佛山市银美门窗有限公司、全宏增、全匡义、刘桂花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1062原告赵平、郝小燕诉被告长沙亚银美门窗有限公司、佛山市银美门窗有限公司、全宏增、全匡义、刘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1106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长沙亚银美门窗有限公司、佛山市银美门窗有限公司连带清偿拖欠两原告的货款92098元;2.被告长沙亚银美门窗有限公司、佛山市银美门窗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货款的利息67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61570元自20181220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320,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30528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3.被告全宏增、全匡义与被告长沙亚银美门窗有限公司、佛山市银美门窗有限公司连带清偿92768元;4.被告刘桂花在未出资范围内对92768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华文、人民陪审员黄顺平及唐汉冰组成,由黄华文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10211030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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