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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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荣润诉被告张志亮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7-1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张志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荣润被告张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志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45000元及该借款本金从2014年10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借款利息予原告张荣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65元(原告张荣润已预交),由被告张志亮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张荣润已预交的1465元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张荣润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张荣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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