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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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7995号案原告罗伟祥诉被告李峰、李唐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7-12

广

   

李唐礼: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7995号案原告罗伟祥诉被告李峰、李唐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7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伟祥归还借款本金19000元,并应以19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二、被告李唐礼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李峰的部分债务(即借款本金19000元,并以19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罗伟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伟祥负担103.58元,被告李峰、李唐礼连带负担178.9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罗伟祥,本院不另收退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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