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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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548号案原告周凤仪诉被告郑海行、陈洁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7-1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郑海行、陈洁雯: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548号案原告周凤仪诉被告郑海行、陈洁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海行、陈洁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周凤仪归还借款本金220100元;

二、驳回原告周凤仪的其他诉讼请求。

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7220元(原告已预交7220元),由原告负担1334元、两被告共同负担5886元,两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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