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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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074号原告王明兴诉被告邓剑辉、佛山市南海区群辉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7-12

广 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邓剑辉、佛山市南海区群辉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074号原告王明兴诉被告邓剑辉、佛山市南海区群辉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074号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剑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明兴归还借款本金142439元,并应当支付从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142439元作为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给原告王明兴;二、被告邓剑辉和佛山市南海区群辉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明兴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应当支付从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100000元作为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给原告王明兴;三、驳回原告王明兴的其他诉讼请求。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36.58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受理费4936.5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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