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政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1322号原告广东膳博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政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1132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押金1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杜展媚、人民陪审员黄瑞冰及吴淼弟组成,由杜展媚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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