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冯其志、邓坤: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锐泰祥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其志、邓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23500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冯其志、邓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22630元予佛山市锐泰祥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并从2017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7%计算违约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79.28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则可于本判决生效后申请退还9679.2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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