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沈漫雪: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3157号案原告广东世纪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沈漫雪、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31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世纪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8088.5元,减半收取计74044.25元(原告已预交148088.5元),由原告负担74044.25元。对原告多预交的74044.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广东世纪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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