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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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20671原告佛山市南海鼎发如塑料制品厂与被告佛山市祥森家具有限公司、何志辉、王芝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19-07-1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祥森家具有限公司、王芝兰: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鼎发如塑料制品厂与被告佛山市祥森家具有限公司、何志辉、王芝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0671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祥森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98360元,并以实际欠款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南海鼎发如塑料制品厂;二、何志辉、王芝兰对佛山市祥森家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259元(佛山市南海鼎发如塑料制品厂已预交),由佛山市祥森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何志辉、王芝兰对佛山市祥森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市南海鼎发如塑料制品厂已预交的22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经佛山市南海鼎发如塑料制品厂书面申请,由本院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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