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全匡义: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9497号原告李健明诉被告全匡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9497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94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利息3562.50元(从
(2019)粤0605民初9497号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全匡义的银行存款10356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37.81元,由申请人李健明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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