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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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940号原告佛山市环磁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粤磁电子有限公司、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7-0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粤磁电子有限公司、李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环磁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粤磁电子有限公司、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粤磁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4542.64元及以14542.6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9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佛山市环磁电子有限公司;二、驳回佛山市环磁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3.55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粤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环磁电子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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