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19)粤0605民初第101号案原告成爱针诉被告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7-10

                   广 区 人

      

李海: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第101号案原告成爱针诉被告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第10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李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38742.25元,并支付以38742.25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付的利息予原告成爱针;二、驳回原告成爱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为4750.63元(原告已预交5553元),由原告负担3950.63元,被告负担800元并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缴,本院将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1602.37元,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十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09102853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605020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