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梁裕勤、梁彩美: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8485号案原告吴金红诉被告梁裕勤、梁彩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8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裕勤、梁彩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金红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应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5元、财产保全费248元,合共4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裕勤、梁彩美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吴金红,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09102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