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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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11639号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分公司、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建新、朱灿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7-1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建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分公司、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建新、朱灿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116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分公司、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货款52000元及以该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连带支付从2017710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予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朱灿通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货款52000元及以该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从2017710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予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四、被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3100.67元、财产保全费1220.16元,合计4320.83元(原告已预交),由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分公司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朱灿通应对其中1640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上述三被告负担的费用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分公司因本案证据鉴定支出的鉴定费7700,由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分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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