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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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100号案原告戴开兵诉被告江练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7-0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江练秋: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100号案原告戴开兵诉被告江练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练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予原告戴开兵。被告江练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计3170元,财产保全费2200元,共53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练秋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戴开兵预交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537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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