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卢丽英、蔡干明:
(2017)粤0605民初13441号案原告凌亚寿诉被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强本邦电器有限公司、蔡干强、卢丽英、蔡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强本邦电器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上诉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强本邦电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2017)粤0605民初134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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