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韦松: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1435号原告黄志波诉被告韦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1143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118元及利息12057.92元(利息自2013年1月6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5日,利息暂为12057.92元),合计31175.9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肖刚、人民陪审员蔡秀锦及李惠娟组成,由肖刚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09102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