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景勇: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0720号原告佛山市柏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1072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依据欠款约定支付原告水电材料款11949.01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4062.6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冼伟芬、人民陪审员范用琼及黄恒光组成,由冼伟芬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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