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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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148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典雅灯具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艺明轩灯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7-0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典雅灯具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艺明轩灯具经营部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1482原告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典雅灯具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艺明轩灯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1148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486270.18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86270.18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卢柱平、人民陪审员卢斯念及黄国全组成,由卢柱平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101410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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