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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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317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港诺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嘉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玉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7-0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州嘉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玉跃: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港诺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嘉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玉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嘉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2190元及应以该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81116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港诺门窗有限公司;二、被告董玉跃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75.36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875.36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 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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